绳法的意思,简述绳正法的基本原理

tamoadmin 成语出处 2024-06-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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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法的概念:法是什么法律本质是什么问题,是法律理论、法理学的迷津。“争论日复一日,没完没了”(勒内),反而使人如堕迷雾中,不辩方向。当然,它并非是无关紧要的,作为法学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是法学最核心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运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

第一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词义

绳法的意思,简述绳正法的基本原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

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有规则、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A law指单个法律,The law指整体法。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

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当作同义词。但也有区别,都可以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超法律原理),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中国,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种种区别和含义既有界限,又有交叉,我们应该注意交关系。

二、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

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在历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层次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法律理念。

规则说 这种理论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提出的。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国家创制的规则。如哈特说,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奇普曼说,法律是***为了确定合法权利和义务而定下的规则。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规则说注重法律的实在性、规定性。

命令说 这一理论也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者的命令。如霍布斯说,法律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边沁说,法律是***者自己的命令或为***者***纳的命令的总和。还说,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奥斯汀说,法律是掌握***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命令说注重法律的国家性、命令性。

判决说 这一理论是由社会学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家所主张的。他们认为,法律是法官的判决。判决说比较注重法律的具体运作,重视活法。

神意说 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理性说 这一理论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如西塞罗、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意志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与此相应,意志说又分为:个人(统治者)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社会利益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许多社会学法学家,如耶林、庞德,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社会控制说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如布莱克说,法律是***的社会控制。庞德说,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社会控制说强调的是法律在社会中角色、功能、效应。

正义论 历史上许多思想家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体现。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等。正义论着眼于法律的道德性,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是奠定于正义、价值的基础上。

预测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是对***可能判决的观测。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这一理论的主角。这种看法常被戏称为“坏人上眼中的法律”。预测说突出法律的可预测性,它的结果的效益性。

这种种理论、学说对于人们进一步认识、解释法律现象和本质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足的一面。这些理论有的注视法律的价值(性),有的注重法律的形式(性),有的强调法律的事实(性),有的突出法律的工具性、功能性,有的重视法律的目的性、理想性,有的从法律的人为性、人定性出发,有的从法律的神创性着眼,有的强调法律的经验性质,有的侧重法律的意志或理性根基,显然在揭示法律的意蕴方面都分别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但难免偏差,忽视了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割裂了法律的各种元素之间的内在关联,反而使法律的本质被***,被遮蔽了。法律本质笼罩在一片迷雾之中。廓清各种迷雾,还其本来面目,是当代法理学的重大任务和问题。

三、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形成了系统的法的本质理论,这不仅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而且推动了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的深化和发展。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的社会集团)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这一命题和思想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

1.法律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律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它物种的意志的结果。不论反映、体现地意志(主体)是一个人的,集团的,阶层的,阶级的,或全体人民的,也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与人类意志息息相关。因此法律带有很强的意志性色彩。

那么,意志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心理过程,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意志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混沌合一,同时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因素,而以非理性为主。它对人类所有的一切活动,对所有的文化创造都具有极其重要、极其重大的影响。所有人的行为、活动,所有文化创造都与意志有关,不可分离。法律作为人的行为及其产物与意志同样不可分离,密切相关,是意志的反映、体现和外化。当然,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一般化、统一化以后,把非理性的东西或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转变为理性的东西,具体体现为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律。也就是说,意志这种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经过理性化以后,上升为理性,才是法律。理性和理性化是法律的生命和基础。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整体意志、普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公意”、“合力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众意”),更不是统治者的任性和随意。这种阶级意志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而成为法律的。法律正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把个别性的东西转变为普遍性的东西,把局部性的东西转变为整体性的东西,把集团性的东西转变为社会共同性的东西。经过这种升华了的意志,就真正变成社会的规范规则。

第二,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经过国家中介的(马克思说,一切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阶级意志”。也就是说,意志是多种多样的,并非也不需要所有的阶级意志都上升为法律,转化为法律。只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确定、处理的那一部分意志,只有经过国家中介的那一部分意志,才是法律。就此而言,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的掌权集团或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以国家名义制定、认可、解释的,并由他们通过国家力量强加于全社会,要求一体遵行。法律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

第三,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四,法律的阶级(国家)意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马克思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统治阶级所创立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与他们的利益、需要有关,是为了满足、实现他们的利益、需要和欲望的。

(二) 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都不能脱离开它的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诸条件而生存,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也不能无视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而从事自己的文化、思想、制度、历史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动。因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人的社会、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石。

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要素中,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政治、法律、国家等制度性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哲学、文学、历史、宗教、道德、法律思想等思想性的社会要素,以及从事这些制度性、思想性社会要素的建设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进行的,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一样,依存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及生产力、生产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它的存在、发展、运作、实施都受制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离开了一定的生产方式,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和基础,也就无从产生、存在和发展。法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所表现的法权关系。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谈到资产阶级法律观念和本质时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有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法律不是独立自足的,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它是派生的。

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经济机制、经济属性,一切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经济关系、经济状况、经济机制的反映和要求,任何一条法律,任何一种法律规范,任何法律体系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在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济现象,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经济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的基础、本源、本体是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了法的产生、形成、发展、变革,决定了法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决定了法的内容、性质、本质、属性、功能、作用、运作、实施,决定了法的价值。第二,法是生产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法是第二性的、第二位的,是派生的。第三,法对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具有重大的反作用。一方面法律具有促进、维持、保障和调控包括经济秩序在内的所有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的社会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有阻碍、妨碍、破坏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革,阻碍、破坏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消极作用。

认识法律的本质,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法律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有物质制约性,有社会的根源,并不意味着法律总是与经济条件、经济规律、经济状况完全相符合,完全同步,而是有一定的不一致性、不同步性,更为重要地是二者总是形成和保持一种动态的契合关系。(2)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社会其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等,也对法律、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导致法律的多样性、变异性和差异性。再次,法律的概念: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正骨手法的简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什么是原理,就是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起着掘地性因素的带有规律的成分,他体现了诉讼的规律,刑事诉讼的原则分两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类是独有的基本原则。虽然原则阐述的比较抽象,但是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都必须互相吻合,阐明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探讨了有关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若干问题.所谓"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就是对刑事诉讼产生 决定性影响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或者说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一些理念.本文概述了九项基本原理,它并非是与司法实践毫无关系的纯学术研究,而是对诉讼立法 与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开拓性:是国内第一部以刑事诉讼原理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著作。

理论性:以思辨和比较的方法,诠释体现刑事诉讼规律的理念和原则,注重刑事诉讼法理的阐释。

系统性:以刑事诉讼理念为精髓,以原则为主线,以诉讼要件与构造为基本分析框架,以诉讼程序中的理念和原则为归宿,是对刑事诉讼原理的系统研究。

前瞻性:运用刑事诉讼原理,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宏观上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的方向,启迪思维,开阔视野。

权威性:资料翔实、新颖,作者阵容强大。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要求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理念和内涵为法治国家所普遍***纳,也体现了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4.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而且,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上面阐述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让我们明白了,国家对于刑事诉讼的规定,未经***判决,任何单位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确定有罪,基本原理有他的理论性,其注重阐述诉讼的法理,系统性,研究诉讼要件与框架分析,前瞻性,他完善了诉讼法的方向让我们开拓了法律视野。刑事诉讼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企业法律顾问-法学基础理论5

正骨手法历史悠久,约3 000年前的周代就有专治骨折的医生。《周礼·天官》有疡医专处折疡的记载。唐代《理伤续断方》中介绍了揣、摸、拔伸等正骨手法,首次运用杠杆力学原理整复骨折,对后世影响深远。明代薛己的《正骨类要》记述的正骨手法有19条,简明实用;王肯堂的《证治准绳》也记载了许多正骨手法。特别是清代《医宗金鉴》总结前人正骨经验,提出了摸、接、端、提、推、拿、按、摩八法,称正骨八法。1949年后,中医与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对正骨八法进行了科学研究,加以改进创新和充实提高,提出了新正骨八法。

阳性强化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两种基本形式(1)法律适用;(2)法律遵守。

(二)法律适用

注意理解区分广义法律适用与狭义法律适用的含义

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的概念(了解)

:违法的定义,构成条件和分类

违法是指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理解广义违法与狭义违法区别。

违法同时具备的条件: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3)违法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4)违法必须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

:按照违法行为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分为:(1)民事违法(2)行政违法(3)刑事违法(4)违宪

二、法律关系(熟悉)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理解法律关系特征。?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2)法人 ;(3)非法人团体;(4)国家 。包括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又称精神财富?法律关系内容 :(1)法律权利;(2)法律义务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绝对***?

***?相对***

作为法律事实?

行为

不作为

注意***与行为,绝对***与相对***的区别。

例 .法律规定的不依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包括( )。

a.自然***和社会***?b.绝对***和相对***

c.法律***和法律行为?d.作为和不作为?答案?ab

案例: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的是(?)

a、甲、乙两单位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b、丙到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空调机

c、丁因遇大雨无法履行建筑工程合同?d、戊因小事受打架治安处罚

答案:c(2002年试题)

铁路技师自我总结

行为主义。

阳性强化法(Positive reinforcement Procedures)或称正性强化法,应用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强调行为的改变是依据行为后果而定的,其目的在于矫正不良行为,训练与建立某种良好行为。

阳性强化法基本原理:阳性强化法的理论基础是行为主义理论,行为主义理论认为人及动物的行为是后天习得的,是行为结果被强化的结果。奖励,通过建立强化该行为,从而促使该行为的产生和出现的频率,行为得以产生或改变。

阳性强化法的操作过程:明确目标行为;监控目标行为;设计干预方案,明确阳性强化物;设计干预方案,明确阳性强化物;实施强化;追踪评估。

阳性强化法步骤

1、明确目标行为

阳性强化法在进行行为干预前,首先要了解求助者的基本情况,清楚问题形成的原因。然后确认求助者需干预的适应不良或行为异常的主要症状表现,即目标行为。所设定的目标标行为应当是可以客观测量与分析并能够反复进行强化的。

选定的目标行为越具体地好,如果目标行为不具体或缺乏评估手段与方法,将难以操作。例如,家长希望侅子养成爱看书的行为习惯,而孩子也愿意为之努力,则看书这一可观察、可评估的行为就成为目标行为。

2、监控目标行为

详细观察和记录该目标行为发生的频率、强度、持续时间及制约因素,从而确定目标行为的基础水平,特别要注意目标行为的直接后果对不良行为所产生的强化作用。例如,孩子什么时间看书,看多长时间,哪些因素影响了看书等。

铁路技师自我总结

 作为一名铁路技师,我们应该怎么书写自己的工作总结呢?只有学习总结,才能进步!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铁路技师自我总结,一起来学习吧!

 铁路技师自我总结 篇1

 一、深入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一年多来,我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两会精神、南网方略、南网和公司工作会精神、云南省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节能减排的规定等文件资料、袁懋振董事长和廖泽龙总经理在公司抗险救灾抢修复电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通过学习,我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了进一步理解,增强了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了对党的先进性认识,进一步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和科学内涵;进一步认识了***员先进性的基本标准、现实标准和具体标准。通过学习,进一步领会了南网方略的重要性。深刻体会了“众志成城、顽强拼搏、不胜不休”的抗灾精神,理解了“办法总比困难多、不屈不挠、艰苦奋斗”的精神,这将是我以后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克服困难的有力武器。

 除此之外,我还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来了解和学习政治时事,关注社会政治生活,对政治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不断努力学习,提高专业知识

 在业务知识方面,我参加了网公司组织的营销工作创新培训和公司组织的营销相关技能培训。除了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我也虚心向同方公司和各供电局专业技术人员请教营销信息化、自动化相关知识,并结合工作需要,自主学习信息化、自动化的专业知识。此外,利用周末时间,攻读昆明理工大学信息与自动化学院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已基本完成了工程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使自己的理论知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学习过程中注意总结收获,并在《云南电业》发表文章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升工作能力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在部门领导的安排下,我主要参与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营销监控中心建设

 营销监控中心是通过对客户服务系统、95598系统、负控管理系统、需求侧管理系统、调度mis、营销现场监控设备等***的.整合,建立了新的营销工作流程监控管理体系,真正实现端到端的管理,全面提高营销服务水平和层次。从年初建设开始,我参与了《云南电网公司营销服务中心系统建设方案》编写完善,建设过程中全程参与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工作,并承担了监控中心的软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系统投入试运行后,通过征求各部门意见,编写《营销服务中心系统需完善的内容》,年底组织监控中心验收,参与《云南电网公司监控中心后期建设思路》、《云南电网公司营销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云南电网公司营销监控中心岗位职责》等的编写完善。至今营销监控中心已累计完成功能开发累计73项,其中业务功能63项,数据填报功能10项。在业务功能中,发供电模块23项、需求侧管理15项、营销经营13项、优质服务10项、其它2项。

 (二)县级公司“一体化”工作

 作为今年营销“三大工程”的全省营销信息“一体化”建设,我参与了《一体化客服系统推广实施方案及业务》、《云南电网公司县级供电企业营销信息“一体化”业务流程规范(试行)》、《云南电网公司县级供电企业营销信息“一体化”电费核算细则(试行)》编写完善。针对“一体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网络问题,参与《云南电网营销一体化网络系统建设项目书》编写完善,并参与组织实施。与现场技术人员一道参与“一体化”客服系统交流会,收集整理各单位对系统的意见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编写完成《一体化客服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目前“一体化”已完成66个县公司689个供电所抄、核、收三大核心模块的实施。

 (三)昆明局五华分局试点建设7x24小时数字化营业厅

 参与《7x24小时数字化营业厅建设方案》的编写完善,协调昆明局、云电同方等相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目前7x24小时数字化营业厅土建部分已经完成,软件开发也已过半,很快将投入使用,届时用户可以24小时通过全自助方式,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缴纳电费和办理查询、报装等业务,让用户更加快捷的完成业务办理,省时灵活,同时也节约了供电成本。

 (四)建设移动营销作业系统本

 参与《云南电网公司营销移动作业子系统方案》、《云南电网公司营销移动作业子系统技术协议》的编写完善。组织协调昆明局和云电同方结合云南电网的实际情况,在昆明供电局稽查大队率先进行移动试点应用,目前主要实现了:综合查询、查询供电通知书、用户档案信息、审核整改通知单、填写现场处理单、问题记事本等稽查常用功能。

 (五)参与编写各种规范

 参与编写完成《云南电网公司配电班组建设规范(共十六分册)》、《云南电网公司营销安全工作危险点预测及预控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电网公司市级供电企业营销标准体系》、《云南电网公司县级供电企业营销标准体系》等规范。

 (六)完成计量处日常工作

 完成西电东送电量结算、审核上网电厂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编制营销计量及营销项目***并跟踪项目完成情况。

 铁路技师自我总结 篇2

 一、 学习经历: 主要反映报考人在学历方面的状况,多年来参加培训的情况以及自学课程及掌握的程度。

 1、 学历:何时、何专业、什么学校毕业:

 2、 培训:何时、何地参加什么培训班,学习时间,主要课程;

 3、 自学:自学那些课程,教材、层次(大学、中专、技校)自订专业杂志。

 二、 工作资历: 主要反映报考人的工龄、担任的工作职务、参与各种工程施工的经历、主持参与的技术工作项目、主持、参与的技术攻关项目以及QC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1、 工龄情况

 2、 职务年限:担任工班长、领工员、安全员、组长、项目负责人、技术攻关负责人、QC小组长等方面的情况;

 3、 工作经历:历年参加或主持制造、修理的机器型号、数量。主持或参与修建的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主持或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应用经历。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攻关、QC小组的项目等。

 4、 其他工作经历:特别是相关工种的工作经历,掌握技术的程度。

 三、 实际成就: 主要反映报考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本人高超的技能,主持或参与的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用四新技术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取得的效益以及历年所获奖励等方面的情况。

 (1)、 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应从四个方面叙述:1)、问题的提出,现象应表述清楚;

 (2)理论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涉及的领域,参考的资料,最好能图文并茂;

 (3)解决的措施和方法及手段;

 (4)实际效果,经济效益;

 2、 利用本人高超的技能解决的实际技术难题,也应详述;

 3、 主持或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QC小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具体内容,本人负责的项目,解决的问题;

 4、 应用四新技术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取得的效益,新、老的对比,经济效益的分析;

 5、 历年所获奖励情况,应附奖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 传授技艺:主要反映报考人发挥传、帮、带作用的情况。

 是否在各类学校、夜校、培训班授课(包括理论和实作指导),担任的课程、课时、传授的主要内容;带徒情况,传授技术时传授的项目、方法以及传艺的效果,学员或徒弟目前的技术水平,实际成就等。

 铁路技师自我总结 篇3

 我是一名铁路工人技师,下面是我对自己工作总结:

 加强曲线、道岔的设备养护使曲线、道岔设备全面达标,铁路工人技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曲线和道岔的养护历来使设备养护当中最难也是最薄弱的。运用绳正法每次将曲线整治好后,保持时间很短,因而,在实际工作当中也是投入劳动力最大的。今年6月,我带领职工对管内的2条曲线进行了一次彻底整治。具体方法是:1、先找出曲中点,然后两侧分点。2、找水平、拨正曲线,均匀石碴达到石碴饱满、捣固均匀。3、改轨距、打磨钢轨达到轨控标准不超千分之一标准。4、定位五大桩的埋设和标志、标识的从新刷写,最后用地锚拉杆按标准进行锁定。心的整治和通过3个月观察、检查,曲线稳定变化率低,有效的控制了曲线难整治问题,。道岔的养护仿效了曲线整治的办法收效良好。

 继续不断努力学习新经验、新方法并积极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在现场的维修作业当中,除了所要求必须的技术业务、标准外,工作的巧可使质量和效率成倍增长。在年初k40 000-k50 000配合大机捣作业中,自已就积极与段技术科联系提前介入抄平,一改往日靠眼观起道的不科学方法,使该段线路大机捣一次成为了优良公里线路。在拆、铺桥护轨维修作业时,提前制作了适合拆护轨螺帽的母螺帽,嫁接到内燃螺丝机上,使工作效率成倍增长,在一个天窗修时间内完成了车间要求的生产任务,且质量、标准一次达标。不但降低了职工的劳动强度,而且节约了大量的人工费用,受到了车间、段技术科的好评。一次,在工务通讯上学习了添乘时如何判定晃车和车晃的论文后,自已不断摸索和总结,在添乘设备时应验率达到了90%以上,避免了多次浪费人力的情况。

 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当前正值铁路唱响二次创业的发展时期,对于自已则更要不断创新认识理念、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班组管理上狠下功夫,全面提升班组的综合实力。通过学习自已认识到设备质量提高了,不能代表班组好了,而是班组应在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职工队伍素质、班组建设上等均有提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高。因此,自已也认识到了不足和缺点,需要走的路也还很长,要学的东西也还很多,全面发展提高了才符合二次创业的要求和理念。一年来我的收获颇丰,越来越感觉到自已要不停地学习、奋进才能不掉队,才能同班组的职工一起将六大理念树立好、贯彻好!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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