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奴隶制时期的军事法

奴隶制时期的军事法

沿波讨源虽幽必显-沿波讨源论担当

中国的

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没有明确的军事法概念,但用于调整军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却很早就出现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最早产生的法律之一就是军事法。古人常用“兵刑合一”、“刑始于兵”来说明刑罚的产生与军事紧密相联。我国古代军事法自春秋战国时开始形成,绵延两千年,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向近代化转变。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并有一套自己的理论,颇具特色。为了更好地研究古代军事法,沿波讨源是十分有益的。

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规范出现于原始部落逐渐瓦解,种族国家形成并日益发展的夏、商、西周时期,即约公元前21世纪至前8世纪的所谓上古三代时期。部族战争是国家形成的主要动力。《史记•五帝本纪》卷首便言:“轩辕氏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轩辕氏胜炎帝于阪泉,擒蚩尤于涿鹿,被诸侯尊为天子,号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从而征之”。此后,启征有扈,汤伐夏桀,周武灭纣,战争史不绝书,古代军事法就在这些战争中产生了最初的萌芽。

据理而言,有军事活动出现,就会有调整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员行为的规范存在。因此可以设想,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部族征战中,某些军事法的规范就应该产生了(当然这还不是标准意义上的法律),然而证之于史却很困难。

《汉书•胡建传》载:“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逾不由路,是为奸人,奸人者杀’。”这是维护军营秩序的法令。

《尚书•大禹谟》载,禹征有苗,“乃会群后,誓于师曰:‘济济有众,悉听朕命……尔尚一乃心力,其克有勋’。”这是临敌作誓、宣布赏格的法令。

上述两条材料是见于现存史籍中最早的军事法的记载

国外的

斯巴达是奴隶制专政的国家,国家机构有国王、公民大会、长老会议和监察官组成。整个斯巴达人依靠希洛特人(奴隶)的供养,形成完全而终身脱离生产的、专门从事军事活动的特权阶级。斯巴达的兵役制度是公民兵制,兵民合一,兵即民,民亦兵,兵民不分。斯巴达人是终身的职业兵,从20岁起正式成为军人,30岁开始结婚,服役到60岁,是世界上服役期限最长的常备军。在这期间,他们绝大部分时间住在军营,实行严格得军事训练,包括体育、击剑、拳斗、操练和跑步等,并进行严格的共餐制,不得无故缺席。因此,整个斯巴达城就像一座大兵营,斯巴达人只要活着,就得受无休止的训练,过着严酷的军事生活。斯巴达军队主要是重装步兵,重装步兵的编制,开始为5个营,公元前5世纪末已有8个营。到公元4世纪,军队编制复杂化。军队的最小单位为排,由64人组成。两个排组成一个连,两个两组成一个营,四个营为一个团。作战时,单位区分作用不大,所有重兵都编入一个方正,整体作战。此外,还有轻装步兵,但起编制数量不确定。

雅典军事法

雅典是古希腊城邦中实行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国家。公元前6世纪,雅典出现诺克拉里的区域性单位,每个部落12个诺克拉里,每个诺克拉里同时也是一个军事单位,必须提供一艘舰船,配备上武器和船员,另外还要提供两名骑兵。克里斯梯尼改革把阿提卡划分为十个部落,100多个德莫,用德莫代替了诺克拉里,十个区域性部落代替了原四个血族部落,每个部落为一个军事组织,提供一只步兵队和骑兵队,五艘配备有船员和船长的舰船。部落长指挥部落骑兵,塔克色阿赫指挥部落步兵,将军指挥部落全部武装力量。整个雅典十个部落的将军组成十将员会,一人一年轮流统率军队。雅典公民的各兵种的构成是以财产资格为基础,梭伦改革规定,收入有500和300麦斗谷物的第一、二等级,提供骑兵,并负有造船义务;收入不到200麦斗谷物或无产者,提供不穿甲胄的轻装步兵或在海军中服役。雅典的军队是公民兵,自备武装,一般没有军饷,贫困的第四等级发少量军饷。

陆军装备法律制度 雅典陆军是公民兵制,士兵的装备和给养自筹,所以有专门的装备法律规定,重装步兵装备长达2米的长矛、短剑和护身装备,重装步兵中的奴隶出身的士兵配备匕首和小斧;轻装步兵装备有标枪和弓箭;骑兵的装备为矛和轻盾。公元5世纪后,开始使用攻城和投掷的武器。

雅典海军军事法

雅典海军最为强大,其海军法律制度比较具体,特别是国家对海军的控制和管理,海军官员职责规范对后世影响较大。具体为:

(一)公民大会控制海军事务。公民大会拥有海军建设拨款权力,批准或决定舰船的建设、维持计划和费用,批准为对吗都、船坞和其他海军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费用;拥有海军调动权,修订海军出动规定;制定海军防卫法令,例如有关保护国家免受来自海上的袭击,包括海岛袭击的决定;负责海军及其舰队管理的其他权利。

(二)五百人议会对海军的权力。监管海军机构,海军机构在五百人会议的监督和领导下工作;五百人会议在涉及海军行政事务管理的中具有的基本特权是“立法会议负责管理船场”;推选出10名海军建设议员专门负责新的三列浆战船的建造工作。到公元四世纪,五百人会议在海军中的管理作用得到加强,进行海军装备的立法,并可检查海军建设工作,负责派遣大规模的海上远征。

(三)船场管理人的权限。船场管理人由十人组成,每个部落选举一人,任期一年,是管理海军设施的最重要的官员。他们的职责为:作为海军船只的官方管理人,负责向海军舰长配发和回收海军装备;掌管海军军器库;管理船场债务,并负责征集所有未偿债款;处理旧设备;此外,还拥有法律动议权,提起诉讼。

(四)船场总管的权限。记录、保管、配和回收船只与设备;拥有法律动议权;有权达成有关工资的协议。

(五)督军的权限。督军是由十人组成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战舰准时地按照命令出发,以及所有远征派遣。

(六)水手选拔及征募。水手由公民、外国人和奴隶混合组成,公民一般担当骑兵和步兵部队,但重装步兵等级成员也接受水手训练,需要时可以充当水手;其它船只配备人员由舰长负责招募志愿兵,包括雇佣兵、侨民和雅典人的奴隶,此外同盟国和附属国的平民也可当兵挣钱。

(七)军饷规定。海军中雇佣军的军饷由舰长协议决定,以公款给付,也可从私产中贡献部分。可以分为货币军饷和实物军饷,海外作战的士兵分配较高的货币军饷,以便在海外采购食物。军饷按照同一时期的工人工资进行比较却定,通常比工人工资高得多。